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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焕群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焕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7号罪犯许焕群,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01年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焕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许焕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焕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焕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7次。2017年6月20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焕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33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