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长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长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高长甲,龚立娜,高军旺,霍怡春,高玉军,高长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24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被告:德州长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长甲,总经理。被告: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法定代表人:高军华,总经理。被告:高长甲,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被告:龚立娜,女,汉族,1983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被告:高军旺,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老城镇。被告:霍怡春,女,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被告:高玉军,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高长瑶,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长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高长甲、龚立娜、高军旺、霍怡春、高玉军、高长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德州长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高长甲、龚立娜、高军旺、霍怡春、高玉军、高长瑶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昕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