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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兴兰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6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兴兰,女,汉族,1977年10月16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陈兴兰因诉罗生耕、泰州市鹏鑫运输有限公司、罗爱全、卫红亮、冯晓露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兴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关于陈兴兰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33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其与卫士林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其与(2013)泰姜张民初第0606号民事案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陈兴兰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兴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兴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