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0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万娜、赵金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万娜,赵金营,杨建峰,赵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万娜,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赵金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杨建峰,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赵方进,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任万娜与赵金营、杨建峰、赵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金营、杨建峰、赵方进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金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花官营业所账号62×××49账户银行存款4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