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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0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万娜、赵金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万娜,赵金营,杨建峰,赵方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0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万娜,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赵金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杨建峰,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赵方进,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任万娜与赵金营、杨建峰、赵方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金营、杨建峰、赵方进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金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花官营业所账号62×××49账户银行存款4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