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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新亮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新亮,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2441号原告:黎新亮,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黎新亮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新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赣斌审 判 员  祝光杜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