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3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1、徐某与王某2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1,徐某,王某2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1民初126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江,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女,汉族。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2,女,汉族。原告刘某、王某1、徐某与被告王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已经调解好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王某1、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刘某、王某1、徐某负担。审判员 芶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诗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