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麦青、张威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麦青,张威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麦青,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宁宁,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威威(又名张伟),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上诉人秦麦青因与被上诉人张威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秦麦青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麦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原小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