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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玲与被告张永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玲,张永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355号原告:张凤玲。被告张永武。原告张凤玲与被告张永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张凤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玲撤回对被告张永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凤玲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