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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牡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董文生、张桂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生,张桂花,李娜,李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牡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董文生,男,193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张桂花,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娜,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原菏泽市。被执行人:李福坤,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菏牡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委托有关部门对查封的张桂花名下位于菏泽市永丰路兴坊巷16号的房产进行评估,于2017年3月29日委托山东鼎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2017年5月22日,买受人孟潇(身份证号码:)以5184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张桂花名下位于菏泽市永丰路兴坊巷16号的房产归买受人孟潇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孟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办理过户的费用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亚审判员 杨 健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