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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树清冻结王东包锡芳银行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清,王东,包锡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0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清,男,蒙古族,1964年8月17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包锡芳,女,白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东胜区人,系被告王东的妻子,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树清与被执行人王东、包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包锡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包锡芳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三、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