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敏凤与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凤,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民初382号原告:徐敏凤,女,1960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尹平,男,1979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徐敏凤与被告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敏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敏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尹平偿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01月0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支付)。事实和理由:尹平因经营需要资金,于2015年01月08日向徐敏凤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期,有尹平出具的借条为凭;经追讨,尹平只偿付2015年12月底前的借款利息。尹平未予答辩:徐敏凤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尹平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内容1.尹平于2015年01月08日向徐敏凤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另查明,尹平只偿付2015年12月底前的借款利息。以上证据、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尹平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徐敏凤借款20000元,有尹平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内容真实,因此,应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徐敏凤已按约履行交款义务,尹平理应按徐敏凤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因尹平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徐敏凤诉请其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徐敏凤诉请尹平自2016年01月0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支付至借款还清时的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应予以支持。尹平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尹平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尹平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所欠徐敏凤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二、计息办法:以借款2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6年01月0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支付至借款还清时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尹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炳荣审 判 员 徐 虹人民陪审员 林友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颖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