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联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58号原告: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东升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4YT87)法定代表人:卢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有,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联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庙三路1028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861623413)。法定代表人:钱永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炜,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杰,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253元,由原告浙江衣哥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