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轩与王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轩,王守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赵轩,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守奎,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轩与被告王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赵轩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闻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