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徐明贵与任国贵、郭虎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贵,任国贵,郭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徐明贵,其余略。被执行人:任国贵,其余略。被执行人:郭虎英,其余略。本院在执行徐明贵与任国贵、郭虎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明贵以”已经与被执行人任国贵、郭虎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对(2017)黔230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明贵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301执28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世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