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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7)陕1023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交付车内个人用品、豪爵125踏板摩托车一辆、两床被子、两套床上四件套、个人衣服、洗漱用品。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2017年6月26日已将豪爵125踏板摩托车一辆、两床被子等物品领取,剩余物品自愿放弃。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