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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阳锡永与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7)粤0103执8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锡永,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64号申请执行人:阳锡永,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大水田乡水田村**组**号。被执行人: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招村第二工业区38号A座二、三楼。法定代表人:伍仕仪。委托代理人:罗三根,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吉市吉水县阜田镇竹园村炉下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范兰有,男,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迳头镇楼下村委楼下村**号。申请执行人阳锡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高仕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1060-107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4658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99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线线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杨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