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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崔京、XX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京,XX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25号申请人:崔京,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申请人:XX涛,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人崔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完毕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涛名下沧州市运河区北环路三塑2#楼1-603室楼房一套(冀20**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1201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