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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邓国艳、李卫林、邓国曦、高浩淼、黄贵生、邓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国艳,李卫林,邓国曦,高浩淼,黄贵生,邓国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丘北县锦屏镇人民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83211-1。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道晃、李国华,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国艳,女,1972年10月22日生,住丘北县。被执行人李卫林,男,1973年3月19日生,住丘北县。被执行人邓国曦,女,1978年4月15日生,住丘北县。被执行人高浩淼,男,1978年2月14日生,住丘北。被执行人黄贵生,男,1975年12月17日生,住砚山县。被执行人邓国碧,女,1977年7月20日生,住丘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邓国艳、李卫林、邓国曦、高浩淼、黄贵生、邓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邓国艳、李卫林在丘北县锦屏镇新兴街所有的房产,该房产权证为:丘北房权证(2011)字第00020289、00020290号,土地权证为:丘国用(2011)第8477号;被执行人邓国曦、高浩淼在丘北县锦屏镇新兴街所有的房产,该房产权证为:丘北房权证(2011)字第00020292、00020293号,土地权证为:丘国用(2011)第8475号;被执行人黄贵生、邓国碧在丘北县锦屏镇新兴街所有的房产,该房产权证为:丘北房权证(2011)字第00020294、00020295号,土地权证为:丘国用(2011)第8476号,现因短时内无法变现,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