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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慈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慈,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4民初637号原告:李慈,女,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现住湖南。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李慈诉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李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慈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慈负担。审判员 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琼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