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12民初3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075陈永萍与蒋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萍,蒋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075号之一原告:陈永萍,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余龙,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启英、第马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审理原告陈永萍与被告蒋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永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永萍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沈月榕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朱 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雨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