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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孔宁学、杨凤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杨凤亚。被执行人:孔宁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亚与被执行人孔宁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杨凤亚以其所有的皖K×××××号胜达牌小客车交付申请执行人孔宁学,折抵本案全部执行款,并双方共同办理车辆登记转移手续;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由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辰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