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82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进武、李庭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进武,李庭军,蒋春露,周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82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章政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云,该行香沟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曹进武,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庭军,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蒋春露,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周红霞,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进武、李庭军、蒋春露、周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仪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1执8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隽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