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29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