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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马秋兰、蒋日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马秋兰,蒋日东,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28号。负责人:潘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x、陆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秋兰,女,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蒋日东,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执行人: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xx镇xx区。法定代表人:马秋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马秋兰、蒋日东、兴化市亚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