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袁凯辉与曾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辉,曾庆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910号原告:袁凯辉,男,汉族,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曾庆宏,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袁凯辉诉被告曾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庆宏偿还原告袁凯辉借款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曾庆宏因有事向原告袁凯辉借款16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曾庆宏的姓名应为XXX,故被告曾庆宏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原告袁凯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