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文君、褚良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君,褚良党,梁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君,女,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褚良党,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梁倩,女,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李文君与被执行人褚良党、梁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3日审结,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从(2015)李执字第686号案中转移案款55374元,其中54603元发放申请人,771元转执行费,申请人申请本案执结,其他权利自愿放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矫仪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