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玉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