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应文博与欧阳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文博,欧阳白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667号原告:应文博,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欧阳白莎,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文博诉被告欧阳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文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文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文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应文博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