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朋、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524号申请人:王朋,住山东省滕州市。担保人:郝超华,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东路与龙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孟宪生,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朋与被申请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担保人郝超华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xx街x巷xx号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郝超华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滕州市汇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郝超华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滕州市xx街x巷xx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王朋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