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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与被告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1456号原告:李刚,男,生于198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蓝强,男,生于1986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李刚与被告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判员  冯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