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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兆楠诉被告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兆楠,刘松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31号原告吴兆楠,住承德市。被告刘松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了原告吴兆楠与被告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1月30日,被告刘松涛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松涛偿还欠款1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