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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齐艳红与田生国、张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红,田生国,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840号原告:齐艳红,女,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代理人温小彬,张家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生国,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燕青,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村二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8925291XP。法定代表人:田生国,经理。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艳红与被告田生国、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齐艳红委托代理人温小彬、被告田生国、被告张燕青、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武高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生国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1月30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张燕青和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田生国与张燕青是夫妻关系,2016年6月30日,被告田生国向原告齐艳红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息为3分,同时被告张燕青和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签字加盖公章进行担保。原告通过银行将借款汇入被告田生国指定账户。2017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田生国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张燕青和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田生国、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本金100万元无异议,对利息没有约定,我们不同意支付利息,当时约定六个月,并未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如果约定利息,应该有书面约定,对被告张燕青及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田生国向齐艳红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田生国未偿还借款。又查,田生国与张燕青系夫妻关系,田生国系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田生国与齐艳红之间借款事实清楚,现借款期限已满,田生国应偿还借款,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因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齐艳红主张借期内利息约定为3分,田生国予以否认,而且齐艳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借款逾期后,双方对逾期利息亦未做约定,齐艳红主张按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田生国向齐艳红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予以支持,田生国应归还借款及给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田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齐艳红借款1000000元,并给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齐艳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田生国负担,张燕青、张家口市宣化区广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