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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门安全与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安全,周爱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196号原告:门安全,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周爱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安全与被告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门安全本次诉讼请求,经本院已作出处理,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门安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