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唐胜友、郑国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友,郑国忠,龙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唐胜友,男,1972年8月19日,汉族,农民,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郑国忠,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龙新生,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永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胜友与被执行人郑国忠、龙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国忠、龙新生已履行了(2016)桂03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秦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