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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庄东升、吕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东升,吕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庄东升。被执行人:吕俊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东升与被执行人吕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4)青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询问了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徐 晓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