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译、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曹译,张海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828号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克彬,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被告:曹译,男,成年,汉族,农民。被告:张海军,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译、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9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金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昀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