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赖源远与吴明鑫、肖庆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源远,吴明鑫,肖庆炎,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383号原告:赖源远,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平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明鑫,男,1988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肖庆炎,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金山镇东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782181095C。负责人:卢清安,总经理。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杏圆,系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水仙大街荣昌广场DE座D1号、D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66628F。负责人:汤两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香、XX杰,该公司员工。原告赖源远与被告吴明鑫、肖庆炎、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赖源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后续治疗尚未终结,无法计算具体损失,待治疗全部终结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源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赖源远负担。审 判 长 叶俊杰人民陪审员 蓝伟华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