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吉,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622号自诉人张全吉,男。被告人张俊杰,男。自诉人张全吉以被告人张俊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张俊杰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俊杰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杰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张全吉自愿申请撤回对张俊杰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自诉人张全吉撤回对被告人张俊杰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