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字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贵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贵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字669号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868625J。法定代表人陈志,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桂再斌,该行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贵发,男,生于1957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贵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贵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扬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