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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俸勇志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俸勇志,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俸勇志。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君宇。俸勇志申请执行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川0107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俸勇志于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8280元、诉讼费3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