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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党某某、史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史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汪某,组长。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史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