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潘小燕、陈德文、成都花样年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潘小燕,陈德文,成都花样年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56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岳玲。被执行人潘小燕,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陈德文,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成都花样年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潘小燕、陈德文、成都花样年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845.03元及利息,执行费2913元。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及终结执行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执行潘小燕、陈德文、成都花样年置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鄢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