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建鹏与贾中太、种周侠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鹏,贾中太,种周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95号申请人:王建鹏,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贾中太,男,194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种周侠,女,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建鹏与被申请人贾中太、种周侠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鹏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建鹏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