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梁日兴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日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976号原告:梁日兴,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12号。法定代表人:秦宏伟,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利伟卓,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欧阳迎迎,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日兴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原告梁日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日兴的撤诉申请是出于自愿,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日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日兴负担。审 判 长 屈玲红人民陪审员 朱岳华人民陪审员 曹丽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煜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