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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杨传武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杨传武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史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鹏,河南尤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陈文杰,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杨传武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