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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永鱼与张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黄永鱼与被执行人张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901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校生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校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