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800号原告: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21号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2801966W。法定代表人:谷明桃。被告: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70-1、70-2号J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151401E。法定代表人:邓皓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原告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聚贤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中安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