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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与杭州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杭州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668号之一原告: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66号二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被告:杭州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66号。法定代表人:莫勇。被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75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15元,减半收取12457.5元,由原告杭州佳能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王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