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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某2、蔡某3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45号原告:蔡某1,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蔡某2,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蔡某3,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蔡某4,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蔡某5,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蔡某6,女,1955年3月7日出生,住丹阳市。原告蔡某1与被告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继承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本案被告蔡某3、蔡某4为该院退休干部蔡国泰(已身故)的近亲属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市人民法院的退休干部蔡国泰已身故,丹阳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灭,因此,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