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辖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某1与蔡某2、蔡某3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某1,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45号原告:蔡某1,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蔡某2,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蔡某3,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蔡某4,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蔡某5,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丹阳市。被告:蔡某6,女,1955年3月7日出生,住丹阳市。原告蔡某1与被告蔡某2、蔡某3、蔡某4、蔡某5、蔡某6继承纠纷一案,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本案被告蔡某3、蔡某4为该院退休干部蔡国泰(已身故)的近亲属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丹阳市人民法院的退休干部蔡国泰已身故,丹阳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灭,因此,丹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