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宗国花与叶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国华,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宗国华,男,生于1969年6月14日,汉族,江苏省人,现住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刘海村*组**号。被执行人叶华,男,生于1971年8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邮政管理局院内***号。申请执行人宗国花与被执行人叶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宗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叶华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宗国华装修款16.5万元,案件受理费1780元,执行费24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华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华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宗国华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宗国华发现被执行人叶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